(《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一、违反《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经劝阻不改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经劝阻未能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吊销其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情节严重,收取费用1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部门规章
《
工人考核条例》
(《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7月12日劳动部发布,1990年7月12日起施行。)
《
工人考核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工人考核条例》第
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书,非法收入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宣布证书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书,非法收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宣布证书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书,非法收入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宣布证书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
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2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2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5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