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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同时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违反《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情节较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3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延误工伤职工救治或者工伤认定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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