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下或者5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人以上或者1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违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二)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不超过48小时的;(三)单日超过5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工作日5个及5个以下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超过48小时的;(二)单日超过5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工作日5个以上的;(三)每月超过60小时的。
处罚标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违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5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5%以上1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0%以上15%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20000元以上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应申报总数15%以上2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十三、违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