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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豫人社〔2009〕226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制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3、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
  5、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附件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上5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关闭。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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