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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须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第十六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协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内部事务。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中会员数量在100个(含100个)以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内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6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500个(含500个)以内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20人;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1000个(含1000个)以内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50人;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200人。

  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②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③检查异地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④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⑤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会议制度、会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异地商会召开年会、理事会,举办大型研讨会、博览会、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重大活动,应从决定之日起1周内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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