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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青岛市国内合作办,威海、聊城市经济合作局,各异地商会:

  为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做好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山东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投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应为山东省××(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投资企业协会(商会)或山东省××(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商会。

  第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以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原籍地和山东省两地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为宗旨,主要职责是反映会员诉求、协助有关部门对会员进行管理和为会员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省际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异地商会的组建原则是登记在省、一省一会。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企业在山东省只能成立一个全省性省际异地商会。省际异地商会可以设立市级代表机构。我省各市及市以下不得成立异地商会。本省内不得成立带有本省其他各级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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