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2009〕17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步伐。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扩面工作力度,2009年全省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2009年政府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继续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8〕39号文件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8〕12号)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
三、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各地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调整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今年各省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要提高到4万元左右,三年内逐步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今年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
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在有条件的市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探索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依托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探索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将城镇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社区(乡镇)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管理服务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快推行统一应用软件,逐步实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全省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