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中小学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度中小学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教勤[2009]8号)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风险管理,现将做好2009-2010学年度中小学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一)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是依法规范中小学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办学行为、建立教育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推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深入持续进行。
  (二)区县教委要加强对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明确职能科室的具体职责,保证工作有效落实。
  (三)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在体育课、实验课和各类集体活动等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环节,切实落实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四)对经过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办园单位,区县教委要向举办者提出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要求,并组织好投保工作,保证《条例》和《通知》在本市的贯彻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7〕8号)规定,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保费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中等专业学校保费由中等专业学校承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