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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抽检样品的购置要严格按照抽检计划中所列工作任务执行,抽检样品数量要满足实验室检验和样品确认、复检的需要。抽检样品购置经费原则上不得超支,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逐级申请报批。
  各抽检工作承担单位要按时上报抽检样品购置经费支出情况,并填写《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第九条 抽检任务因故未能完成,经报市卫生局核实批准后,由抽检工作承担单位将剩余样品购置经费上交市卫生局。
  第十条 市卫生局将对抽检工作、抽检样品购置及其经费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各抽检工作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样品购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由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采取终止抽检工作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单
  2.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明细表
  3.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情况汇总表

  附件1 :
  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单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抽检样品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交办日期

 

所长签字

 

承办科室

 

接收人签字

 

工作要求

 

 

 

 

交办日期

 

科长签字

 

工作完成情况

 

 

 

 

完成日期

 

监督员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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