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抽检样品的购置要严格按照抽检计划中所列工作任务执行,抽检样品数量要满足实验室检验和样品确认、复检的需要。抽检样品购置经费原则上不得超支,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逐级申请报批。
各抽检工作承担单位要按时上报抽检样品购置经费支出情况,并填写《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第九条 抽检任务因故未能完成,经报市卫生局核实批准后,由抽检工作承担单位将剩余样品购置经费上交市卫生局。
第十条 市卫生局将对抽检工作、抽检样品购置及其经费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各抽检工作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样品购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由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采取终止抽检工作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单
2.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明细表
3.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情况汇总表
附件1 :
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单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抽检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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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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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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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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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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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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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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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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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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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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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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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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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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