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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4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工作中有关规定的修订,为加强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抽检样品购置及其经费的管理,经研究,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抽检样品购置及其经费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的抽检样品的购置及其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抽检样品是指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所规定的抽检任务中涉及的有关样品。
  第四条 抽检样品购置经费按照各抽检工作承担单位承担的年度抽检工作具体任务数量核算并下拨,样品购置经费中含实验室检验用样品和复检(确认)样品购置费用。
  抽检样品购置经费的拨付与使用与北京市卫生局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挂钩,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五条 各抽检工作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经费,切实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样品购置经费,不得有资金转拨行为或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完成相关任务,不得提取管理费。年末如有经费结余,交回原拨款单位。
  第六条 抽检工作承担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抽检样品购置经费的管理工作,及时填写《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单》(见附件1),严格内部管理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抽检样品由抽检工作承担单位按照规定抽取,填写相应执法文书。抽检样品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抽检单位购买并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单位要与被抽检单位一致,同时填写《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明细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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