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省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交如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担保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收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调查评估,落实风险控制措施,15个工作日内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担保意见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材料。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担保经办机构转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符合贷款条件的签订借款合同,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
(一)认定标准
通过创业园(街)孵化成功,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当年新招用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认定材料
①申请认定报告
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见附件5)
③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原件和复印件
④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花名册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花名册
⑥工资表
⑦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原孵化地所在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推动信用社区建设,通过创建信用社区,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效应。将2006年和2007年受到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社区,纳入信用社区范围,作为我市首批信用社区。信用社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通过落实信用担保,逐步取消反担保。同时,要帮助登记失业人员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积极向定点培训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学员。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个人自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予以优先推荐。
(二)各小额贷款担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贷前审核,规范贷前调查操作规程,加强贷后检查和分析,加强与贷款人、贷款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街道、社区的联系,掌握贷款人经营情况,随时发现贷款使用和偿还中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