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合劳社秘【2009】120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人民银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徽商银行各支行,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3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
(一)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未满3年、暂未领取《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
(二)领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的创业实体。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小额担保贷款流程
(一)个人贷款
本市户籍且属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的贷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并准备如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掌握贷款人基本情况,同意推荐的,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经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推荐的贷款人,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经办机构(见附件2)申请贷款,并提交上述准备的资料以及担保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担保经办机构组织调查评估,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同意担保的,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担保意见和贷款人申请材料。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担保经办机构转交的贷款人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签订借款合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非本市户籍,但属于小额贷款发放对象的贷款人,且创业项目在本市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经办机构申请贷款。
(二)组织起来就业实体
领取《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的创业实体,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件3),并准备如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书》、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掌握贷款人基本情况,同意推荐的,在《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经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推荐的实体,可向省、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提交上述准备的资料以及担保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担保经办机构组织调查评估,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同意担保的,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担保意见和贷款人申请材料。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担保经办机构转交的贷款人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签订借款合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