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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律师助理证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律师事务所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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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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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身份证号

 

户籍

所在地

 

律师事务所名称

 

地址

 

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何时

到所工作

 

人事档案存放何处

 

原工作

单位

 

原任职务

 

居所地址

 

联系

电话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职务

证明人

 

 

 

 

 

 

 

 

 

 

 

 

 

 

 

 

 

 

 

 

 

 

 

 

 

 

 

 

 

 

 

 

受过何种奖励

 

受过何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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