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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司〔2009〕8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助理管理工作,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精神,结合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发展趋势,省厅修订了《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律师法》调整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律师工作的职能,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鉴于目前有关工作正处于调整过渡期,各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证的发放可仍由市级律师协会负责;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证发放暂由省直律师协会负责。
  为节约成本,省厅委托省直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各地可根据需求量向省直律协订购(电话:0571-86031871)。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助理管理工作,培育法律服务后备力量,维护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和律师行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相关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专职聘用关系,辅助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律师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品行良好。
  第四条 律师助理可以辅助律师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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