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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五、加快创业园区建设

  15.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场所,依法完善手续,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四区三个开发区要不断扩大创业园和创业示范街经营面积,每年新增量要达到18000平方米以上,各自形成10个以上的创业示范点。

  16.创业园区优惠政策。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除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17.建立创业服务体系。2009年,市、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金融服务、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乡镇要按照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要求设立创业服务所(站),行政村设立兼职信息员,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形成“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人员”三级服务网络。

  18.整合创业服务资源。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定期发布创业指导目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创业指导工作,广泛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创业状况调查,定期公布创业市场动态信息。

  七、加大创业资金支持

  19.建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3年内全市建立1亿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5000万元,县区参照安排,配套使用,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创业资金支持。

  20.提高创业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单独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多种方式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督促县区国有担保机构为创业提供融资担保,进一步完善网上金融超市功能。创业就业办公室、财政、金融办牵头,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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