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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三、放宽创业经营场所

  9.明确家庭住所创业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但禁止利用居民住宅从事餐饮、旅馆、娱乐、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噪音、油烟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

  10.指定场地集中登记。对从事翻译服务、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允许在指定场地集中登记,凭县、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作为登记注册经营场地证明。

  11.特殊房屋登记办法。对申请人无法提供注册登记场地“房屋产权证书”及租赁协议的,允许凭借房屋建设或规划许可证,街道、园区管委会或房产部门直管公房证明进行办理;对属部队公房的,允许凭借所属部队后勤管理部门或营房管理部门证明办理。

  对农民以合法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与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活动(不得再申请使用新的宅基地),允许凭村(居)委会、乡(镇)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办登记注册。

  12.预留创业经营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用于社区服务业的创业经营用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经营场所,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创业。在居住区规划中,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

  四、大力实施培训工程

  13.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允许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创业就业培训。加强市场紧缺的家政、餐饮、保安等服务业技能培训,增加适需劳动力供给。建立完善创业就业培训补贴与创业效果、带动就业等挂钩机制,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加强创业教育。

  14.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各县、区根据创业者需求,选择认定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发展和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合格者提供3-6个月创业实训。对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实训基地一次性补贴。对审核认定符合创业实训基地条件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给予相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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