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合政【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全面落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为创业就业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着力发展各类微型企业和创业实体,推进各种形式创业,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
2.目标任务。3年内,全市每年新增个体工商户10000户以上,私营企业8000户以上,非正规就业组织1000个以上,带动就业12.5万人以上,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放宽创业准入门槛
3.放宽创业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并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放宽注册冠名。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安徽”省名由市工商局直接联网申报核准。
5.放宽预备期营业执照适用范围。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
6.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7.明确非货币资产注册比例。允许投资人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出资额最多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8.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依法兴办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3年内,免收工商、卫生、民政等涉及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