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2010学年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2010学年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73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托幼园所、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保护儿童健康,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卫生局、市教委结合《北京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管理指导意见》(京卫疾控字〔2009〕54号),联合制定了《北京市2009-2010学年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2009-2010学年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
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

  目前,传染病仍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严重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托幼园所、学校等集体单位由于人口密度大,接触密切频繁,一旦出现传染病,很容易引起传播甚至流行。
  为有效保障儿童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免疫规划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查验预防接种证和疫苗补种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
  (一)各区县卫生局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负责会同教委制定适合本区县实施计划,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培训和疫苗补种工作和人员经费,同时密切配合做好学校传染病的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宣传,组织开展辖区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的培训、督导工作。
  (二)各区县教委
  要提高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开展有关组织、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本辖区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确保托幼园所和学校派专人参加培训并有组织地做好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的接种证查验、填写登记报表等工作。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辖区托幼园所、学校及预防接种单位开展接种证查验、疫苗补种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接种人员业务培训,做好疫苗供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接种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和上报。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本区县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托幼园所、学校
  将预防接种证查验纳入儿童入托、入学(转学)报名程序,记录查验结果,督促漏种儿童补种,并及时进行接种证复验和补种情况的登记,做好查验、补种等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
  (六)托幼园所、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
  为托幼园所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查验人员的培训。在托幼园所、学校配合下,及时开展疫苗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与调查处理,记录儿童接种信息,按时上报补种数据。
  二、预防接种证查验对象和疫苗补种对象
  (一)预防接种证查验对象
  各类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包括打工子弟幼儿园和学校)本学年:
  1、新入托儿童。
  2、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
  3、初中一年级入学新生。
  4、新转入儿童。
  (二)疫苗补种对象
  查验中发现未按《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版)》(附件1)完成疫苗接种的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
  (三)查验及补种时间
  1、入托、入学儿童:9月30日前完成查验,10月31日前至少完成漏种疫苗的首次补种。
  2、转学儿童:转入后一个月内完成查验和补种。
  三、查验预防接种证要求
  (一)查验内容包括
  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麻疹/麻风、麻风腮、乙脑、A群流脑、A+C群流脑、乙肝疫苗接种情况。
  (二)疫苗漏种的判断标准
  儿童接种记录,以预防接种证为准,无接种证以接种卡为准,无卡无证视为未种。
  入托儿童、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漏种判定可参考《入托入学或转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附件2)。
  初中一年级学生无卡无证且家长不能为疫苗接种史签字确认的,视为漏种。
  四、疫苗补种要求
  本次疫苗补种全部免费。
  (一)补种原则
  未完成《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版)》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补种按《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附件3)执行。
  (二)补种疫苗优先顺序
  入托(转学)儿童:脊灰疫苗、麻风腮疫苗、A群流脑疫苗(或A+C群流脑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
  入学(转学)儿童:麻风腮疫苗、A+C群流脑疫苗、白破疫苗、脊灰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
  五、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程序
  (一)区县教委将本辖区所属《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教委用)》(附件4)提供给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疾控中心或接种单位组织开展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查验人员的培训。
  (二)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或转学儿童转入时,收取其预防接种证和/或预防接种卡进行查验,并将疫苗接种记录填写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5)上。
  (三)在查验中发现漏种儿童或无证的儿童,将《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附件6)交与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疫苗。托幼园所、学校查验人员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并将查验补种情况如实补充填写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5)上。
  (四)托幼园所、学校在补种、复验结束后,填写 《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附件7)并上报。接种单位和区县疾控中心根据附件7汇总《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县通用)》(附件8)并上报。
  (五)托幼园所或学校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为漏种儿童进行补种,也可在托幼园所、学校中符合要求的接种场所(附件9)进行。
  (六)查验和复验工作结束后,可将预防接种证交还给儿童监护人或由托幼园所、学校保存。儿童离开时,应将预防接种证交还给儿童监护人。预防接种卡由托幼园所、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到儿童满22周岁为止。
  六、督导与质量评估
  (一)区县卫生局和区县教委负责制定本辖区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的督导方案,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进行督导。
  (二)区县卫生局和教委于11月份组织开展本辖区查验接种证工作与补种工作自评估,11月底上报自评估数据和工作总结。
  1、评估点选择
  将托幼园所、小学、初中分别按新入学学生数排序,随机抽取10%的幼儿园、10%的小学、5%的初中作为评估点。
  2、评估指标
  (1)区县卫生局和教委指标:以区县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和学校接种证查验覆盖率100%;以托幼园所或学校为单位,入学儿童查验率100%;托幼园所、学校培训率100%。
  (2)区县疾控中心指标:接种单位培训率100%。
  (3)学校和接种单位指标:以托幼园所或学校为单位,补证率100%;各疫苗补种率≥90%。
  3、评估方法
  查阅区教委提供的托幼园所和学校名单、被评估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名单、《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原始登记,《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2009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培训签到表。
  根据被评估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名单,每个机构随机抽取30名儿童,核对《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原始登记,查看有无漏种儿童及其疫苗补种情况,填写《托幼园所、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抽查表》(附件10)。
  4、指标计算方法
  (1)查验覆盖率=查验托幼园所和学校数/应查验托幼园所和学校数*100%
  (2)入学儿童查验率=本学年查验儿童数/本学年入托入学儿童总数*100%
  (3)补证率=补证儿童数/漏证儿童总数*100%
  (4)各疫苗补种率=某种疫苗补种人数/某种疫苗漏种儿童数*100%
  (5)培训率=培训机构数/应培训机构数*100%
  (三)市卫生局和市教委于11-12月份联合组织开展全市质量评估抽查工作,重点检查打工子弟托幼园所和学校。
  七、数据报告
  2009年8月31日前,区县教委向区县卫生局提供辖区所属《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
  2009年11月10日前,各托幼园所、学校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报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同时,中小学校还应将上表报本区县中小学保健所。
  2009年11月20日前,各接种单位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县通用)》上报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疾控中心和中小学保健所将汇总表分别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市教委体美处。
  2009年11月30日前,自评估数据和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市教委。
  2010年6月30日前,将2009-2010学年转学儿童查验情况报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汇总后逐级上报区县和市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联系人: 纪文艳 联系电话:64407100
  市教委联系人:宋玉珍 联系电话:66074637

  附件:1.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版)
  2.入托入学或转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
  3.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
  4.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教委用)
  5.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托幼园所、学校用)
  6.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
  7.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
  8.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县通用)
  9.托幼园所、学校接种场所要求
  10.托幼园所、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抽查表

  附件1:
  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版)

年 龄

卡介苗

乙肝

疫苗

甲肝疫苗

脊灰

疫苗

无细胞百

白破疫苗

麻疹疫苗

麻风

疫苗

麻腮风

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

流脑

疫苗

出 生

 

 

 

 

 

 

 

 

1月龄

 

 

 

 

 

 

 

 

 

2月龄

 

 

 

 

 

 

 

 

 

3月龄

 

 

 

 

 

 

 

 

4月龄

 

 

 

 

 

 

 

 

5月龄

 

 

 

 

 

 

 

 

 

6月龄

 

 

 

 

 

 

 

 

8月龄

 

 

 

 

 

 

 

 

 

9月龄

 

 

 

 

 

 

 

 

 

1岁

 

 

 

 

 

 

 

 

 

18月龄

 

 

 

 

 

 

 

2 岁

 

 

 

 

 

 

 

 

3 岁

 

 

 

 

 

 

 

 

 

● (A+C)

4 岁

 

 

 

 

 

 

 

 

 

6 岁

 

 

 

 

● (白破)

 

 

 

 

小 学

四年级

 

 

 

 

 

 

 

 

 

● (A+C)

初 中

一年级

 

 

 

 

 

 

 

 

 

初 中

三年级

 

 

 

 

●(白破)

 

 

 

 

 

大一进京新生

 

 

 

 

●(白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