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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1)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
  (2)监测单位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监测诊室设在内科门诊、急诊和儿内科门诊、急诊以及发热门诊。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诊室的设置和开诊情况在有关诊室开展监测。
  (3)监测内容
  医疗机构应每日分诊室、分年龄组(0岁~4岁、5岁~14岁、15岁~24岁、25岁~59岁、60岁以上)进行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就诊总数的统计,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流感监测报告”模块进行报告,各区(县)CDC对辖区医疗机构报告情况进行审核。
  (4)报告要求
  1)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家监测医疗机构的产生来源应该是一致的。
  2)流感样病例数是指监测日0时到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诊断的流感样病例,而不仅仅某一诊室(如呼吸内科和/或小儿呼吸内科)的流感样病例。
  3)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是指监测日0时到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接诊的全部门急诊病例总数。
  4)网络报告和审核时限:各医疗机构应在每日中午12:00时之前完成上报,各区(县)CDC应在每日下午2:30之前完成审核。
  2、流感样病例病原学监测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流感样病例后,应采集病例咽拭子标本,填写“北京市呼吸道传染病标本送检表”(附表),送至指定的网络实验室进行甲型流感病毒筛查,网络实验室每日15时前将前一日标本检测信息汇总后传真至市CDC传地所,传真号码:64407113。
  (2)对于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标本应在检测完成后立即送市CDC进行复核检测。并由该医疗机构辖区CDC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若病例返回现住址,由现住址辖区CDC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应首先保证国家级流感病原学监测所需标本的基础上,再将其他标本送至相对应的网络实验室。
  (四)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
  1、学校托幼机构和集体单位集中发热病例监测
  (1)发热病例定义
  体温≥37.5℃,即可确定为发热病例。
  (2)病例的报告
  1)学校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或集体单位同一部门2天内出现集中发热病人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宿舍或同一办公室超过3例以上(含3例),应立即报告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保健所,地段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2小时内将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辖区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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