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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流感样病例
  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缺乏其它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四)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
  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三、监测内容
  (一)具备流行病学史的排查病例监测
  1、机场检疫部门发现的病例
  机场检疫部门对入境人员中体温≥37.5℃或有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将全部转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接受此类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立即采集病例的咽拭子标本进行甲型流感病毒筛查,对于筛查阳性的病例,需立即通知医疗机构辖区CDC,由辖区CDC进行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由医疗机构将患者咽拭子标本送市CDC进行复核检测。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的病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具备流行病学史的排查病例后,需立即通知其辖区CDC,由辖区CDC立即进行初步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要求如下:
  (1)具备开展甲型流感病毒筛查能力的医疗机构负责本院排查病例的咽拭子采集和甲型流感病毒初筛。
  (2)具备开展甲型流感病毒筛查能力的区县CDC负责本辖区所有医疗机构(除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以及对应其他区县医疗机构病例样本的甲型流感病毒初筛检测,咽拭子采集由病例就诊医疗机构负责。
  (3)具备开展甲型H1N1流感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和区县CDC应同时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
  (4)各医疗机构和区县CDC对于初检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的甲型流感病毒阳性标本以及甲型H1N1流感病毒阳性标本应在检测完成后立即送市CDC进行复核检测。
  (二)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监测
  对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各级CDC将采集咽拭子标本送302医院进行甲型流感病毒筛查,筛查阳性的标本送市CDC进行复核检测;对于密切接触者中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观察,由定点医疗机构采集病例咽拭子标本进行甲型流感病毒筛查,筛查阳性的标本送市CDC进行复核检测。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的病例由其现住址辖区CDC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住址不在本市的病例由收治病例的定点医疗机构辖区CDC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流感样病例监测
  1、流感样病例数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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