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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6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三级医院:
  为科学、有序地开展我市2009年甲型H1N1流感和季节性流感监测,全面做好我市流感的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为更科学、更高效、更有序地开展我市2009年甲型H1N1流感和季节性流感监测,全面、深入、持续地做好我市流感的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早期、及时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二)早期、及时发现和处理由于流感导致的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
  (三)及时了解、掌握我市流感活动状况及流行动态变化规律。
  (四)掌握我市流感的流行株及其构成,了解其抗原性和基因特性变异情况,及早发现变异株。
  (五)分析我市流感代表株与WHO推荐疫苗株(包括甲型H1N1流感疫苗和季节性流感疫苗)的抗原匹配程度。
  二、监测对象
  (一)具备流行病学史的排查病例
  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或具有呼吸道症状(咳嗽、咽痛、鼻塞、流涕等)的病例,且发病前7天内接触过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发病前7天内曾到过甲型H1N1流感流行(出现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的国家或地区,也包括曾到过明确有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社区。
  (二)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
  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的人员;或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航空器上的密切接触者定义为:以病例为中心左右各一位,前后排各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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