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领导应高度重视,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区(县)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区(县)情况,明确具体任务,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周密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对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增强行动方案的执行力度,提高有效性。我局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工作效果不显著的地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马虎、走过场、流于形式、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建议政府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法,加大力度
各区(县)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要求,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结合建国60周年大庆筹办工作要求,严格实施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严格准入许可,严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区(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要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查处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北京市编办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目标,根据整治工作需要,主动联合公安、工商、教育、商务、建设和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调动和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
(五)加强宣传,畅通信息
市卫生监督所要在北京卫生监督网开辟专题报道专栏,宣传专项整治活动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市及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在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通过多种途径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新闻单位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对典型案例和大要案予以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建立行政监督、经营者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信息报送要求
为及时掌握各区(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关信息报送采取专人定期报告制度,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7月30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报送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和重点区域,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及专项整治措施等。
(二)各区(县)要从7月30日起,每10天向我局报送一次本区(县)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分别于每月1日、11日、21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送市卫生局监督处(遇休息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报送格式见附件1-3)。
(三)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各区(县)要以工作专报报送方式随时报送(报送格式见附件2)。
(四)10月10日前,报餐饮消费安全阶段整治工作总结; 10月18日前,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专项整治总结报送市卫生局。
联系人:徐亚东、胡克强
电 话:65010089,65007330传真:65007330
电子邮件:hukq@bjhi.gov.cn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报送格式)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报(报送格式)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报送格式)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工 作 动 态
(第 期)
报送区(县): 二○○九年 月 日
附件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工 作 专 报
(第 期)
报送区(县): 二○○九年 月 日
附件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区
(县):(盖章)
监督分类 | 基础户数 | 检查户数 | 卫生整改户数 | 行政处罚户数 | 其中罚款户数 | 罚款金额(元) | 其中没收违法物品户数 | 没收违法物品价值(元) | 出动人次/车次 |
学校食堂 | | | | | | | | | |
工地食堂 | | | | | | | | | |
民俗旅游接待户 | | | | | | | | | |
60年大庆周边单位 | | | | | | | | | |
餐饮服务单位 | | | | | | | | | |
夜市排档 | | | | | | | | | |
无证查处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注:表中餐饮服务单位的统计是指所有发证单位(包括60年大庆周边单位),但不包括学校、工地食堂、民俗旅游接待户;夜市排档和无证查处单独统计; 填报人: 填报人联系电话: 审核领导: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