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频次要求:
1、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一般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3、医用辐射医疗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4、非医用辐射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监督频次要求:
(一)旅店业卫生监督
1、A级旅店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2、B级旅店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3、C级旅店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4、不予评级的旅店限期整改、依法处理并复查;
5、对新审批旅店,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监督
根据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风险性以及在节假日期间接待人员相对较多等经营特点,监督时间宜选在每年空调投入使用前或国庆节前,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已量化分级单位可按相应等级的监督频次要求进行监督。
(三)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监督宜选择在客流高峰时段,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四)购物场所卫生监督宜选择在节假日前夕或商品促销活动期间,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五)游泳场所卫生监督以6至8月为重点监督时段。
1、A级游泳场所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B级游泳场所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3、C级游泳场所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
(六)洗浴场所卫生监督以3月至5月、11月至次年1月为重点监督时段,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监督频次和时间宜根据大型展会等情况进行安排,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八)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九)体育馆卫生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及本市有关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