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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5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yk@wsjds.com.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
  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二、职业(放射)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分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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