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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八、积极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高校要结合我省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有关规定,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就业帮扶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和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地可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后仍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和高校开展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帮助其就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企事业单位中设置一定数量的招聘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援助性岗位。

  九、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

  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强化政策引导,积极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具体措施。要把解决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切实加强督查考核。省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倒逼机制,利用当前高校毕业生供给充裕的机遇,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推进基层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增加就业岗位,优化用人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要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既用足用好已有政策,又研究落实行之有效的新措施。要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运作结合,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负责不推卸,服务不包揽,主要通过市场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切实加强对在校生就业观教育,研究制定促进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措施,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典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就业的典型和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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