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提高求职技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艰苦地区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强化公共服务功能,深入校园开展就业指导,促进高校、企业、毕业生之间需求互动,努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就业实践的有效性。
六、着力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高校要把培养和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实践能力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能参加相对稳定、岗位对口的毕业实习。鼓励高等院校学生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培训与技能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高校要将创业教育纳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落实师资力量,确定教学内容,规定教学课时,有效培养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表彰奖励大学生创业典型。
七、加快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回原籍见习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见习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应规模的见习基地,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组织本地区回原籍经努力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为期6个月至1年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一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5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见习期间找到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见习计划。见习期满后,当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对表现优异的人员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主动协调解决欠发达地区回原籍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工作,鼓励对口帮扶地区主动分担就业压力,提供必要的见习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