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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浙委办〔2009〕4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2008年6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5号)印发以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9个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因公出国(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组织缺乏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较多;一些团组人员安排与出访任务无直接关系;有的审批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审批把关不够严格;出国团组擅自改变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等违纪违规事件屡有发生。日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要求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因公出国(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
  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奢靡之风。带头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二、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
  2009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 ,党政机关出访团组和人数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减少20%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已核定的2009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计划外的团组和人员,原则上不办理报批手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派遣的,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出访计划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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