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过户转移、更新、变更、报废注销前,安装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用户应主动到船舶所在地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办理终端设备的资料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
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仅限于本船使用,用户在没有办理注销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终端的ID号前,不得将设备转借他船使用或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航行作业时必须开启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并保持船用终端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及时通过其它通信手段向当地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定时报告船位动态信息,并保持通信畅通。
第十五条 船用终端用户在航行或作业时发现涉及到安全、涉外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提出的设备入网、变更、注销等申请,对符合入网条件的终端设备应指配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登记卫星终端ID号,并在渔业无线电台(站)资料中登记,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要掌握、统计船载终端用户开机情况,统计的航程数据可作为政府各类补贴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渔船检验部门在对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确认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已安装到位,对未按规定安装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用户应责令其安装,并使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十九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在业务受理时要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渔船签证前应查验有关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入网、变更、注销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省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安装及使用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按照《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