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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海渔办〔2009〕8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

  为确保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运行,充分发挥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船舶自动识别(AIS)、卫星定位及其它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对渔船位置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管理,实施对海上渔船救助和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系统由船位信息数据库、通信网络、各级指挥监控平台、渔业AIS基站、船用终端以及相关系统软件组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渔业管理单位、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60马力以上)及所有者、经营者、参与本系统建设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由省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制定建设标准,统一项目验收;具体以市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建设;系统建成后,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五条 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由省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发和管理;沿海渔用AIS基站的建设、维护由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数据库设备及后台维护委托通信运营商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每年向卫星通信运营商支付的监控信息费,按所监控渔船数量,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船用终端用户的短信资费及其它通信费用由用户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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