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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资产移交和改制前期准备。2009年10月底前,对纳入交通、商贸和河南国控等专业化集团公司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实施国有产权、债权债务、劳动人事、组织关系等具体划转移交工作。改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关闭破产企业制定预案。

  整合运营和推进方案实施。2009年12月底前,交通、商贸等专业化集团公司和河南国控正式运营,并推进深度融合;有关单位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按规定报批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关闭破产企业向工商、法院等部门提出关闭、破产申请,依法进入清算程序。3.扫尾验收阶段(2010年上半年)。在全面完成脱钩任务的基础上做好改制实施工作。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脱钩改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省委、省政府。

  三、主要政策措施

  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河南省经贸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实施。

  (一)资产处置。资产移交的企业,按规定开展审计和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移交依据;重组整合和改制退出的企业,按照省直机关所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般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依据重组改制的有关政策进行资产处置;关闭破产的企业,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脱钩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人员安置。资产移交的企业,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企业全部职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重组整合的企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新企业接续和履行;改制退出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妥善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关闭破产的企业,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所欠职工的相关费用列为第一清偿顺序。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脱钩改制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改制退出和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内退职工和军转干部等的安置问题;脱钩改制企业内退职工生活费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标准一经确定,在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前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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