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五)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对跨行政区域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或新建企业,可由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协商跨区域分享税收,确定分享税种和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征收和分享具体办法。各省辖市、县(市)也要采取灵活的收入分配政策,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企业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为生产要素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提供政策支持。
二、构建投融资平台
(六)组建建设性投融资公司。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设公司制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增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2009-2012年,省级财政设立扶持县(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四年共筹措30亿元,支持县(市)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系建设。各省辖市、县(市)要安排相应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
(八)提高资产经营水平。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公开出让、标准化厂房出租、产业集聚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保值增值。
三、加大财税和金融扶持力度
(九)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规定,省级分成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年增量按一定比例奖励县(市),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入,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由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