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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银行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3
合 同 回 执

            (填高校全名):
  北京市        区(县)学生      本学年已获得北京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请允许其报到注册时暂缓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该生自付部分除外)。
  根据贵校录取通知,该生被录取专业每年收取学费      元,收取住宿费      元。北京银行将根据贵校回执等情况,尽快将贷款资金拨付至贵校收费账户。
  提请注意:当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学费、住宿费时,费用不足部分由该生自付。

           (区县资助中心盖章)

        日

  注:1.此页学校留存。
  2.该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手续的单位                    
  地址:                             
  邮编:        
  3.请将回执单审核盖章后,按上述地址寄回。

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学年度)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借款合同编号

 

学生学号

 

学生院系、班级

 

正常毕业时间

 

此栏以下内容由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该生为我校正式在册学生,现已报到入学。

该生本学年应缴学费    元、住宿费    元,共计        元(大写)。

学校收费资金帐户资料: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经审查,该同学本学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请协助该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特此说明。

 

 

  借款学生签字:                  (学校学生资助部门盖章)
  

          日                     

 

 



  注:此页经学生录取学校审核、盖章,在学生入学报到后一个星期内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北京市区县资助中心,区县资助中心移交银行留存。否则,将直接影响放贷。

  附件4
委托非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协议书

  本人     (身份证:             )系学生         
     (身份证:            )法定监护人,因                        
                                原因,现委托      (身份证:           )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1、受托人需遵守借款合同约定,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履行共同还款责任;
  2、依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及贷款工作需要,受托人应配合北京银行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相关工作。
  3、委托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受托人仍应履行共同借款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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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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