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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银行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银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文〔2009〕1555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民政局,北京银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银监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工作的通知》(京财文〔2009〕1493号)及有关规定,现印发《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银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银监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工作的通知》(京财文〔2009〕14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北京市的承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由共同借款人的信用作担保并共同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贷款。
  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
  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共同借款人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学生以外的其他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指在试行期间考入京外普通高校、未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以及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北京生源。
  第四条 北京银行为承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贷款金额及用途。每生每学年贷款不超过6000元,为1000元到6000元之间的千元整数,贷款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毕业后两年为还款宽限期(只付利息,不还本金)。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京外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顺延还款宽限期,但不调整贷款期限。
  第七条 利息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八条 本息计收。学生在校期间(按专业规定学制计算)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毕业后(包括宽限期内)的利息由共同借款人负担。提前还款,按照实际使用贷款时间计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章 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共同借款人无不良行为记录。学生以外的共同借款人中须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其中对享受优抚待遇的烈士子女、孤儿、低保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家庭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重残人家庭优先资助。
  第十条 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学制确立最高授信额度,一次审批并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审核、发放的办法。每学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贷款,共同借款人之一需前往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停止贷款则需共同借款人同时到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同一学年度、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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