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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9〕6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重新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新汇缴管理办法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各级地税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掌握具体要求,积极应用实践,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辅导,向纳税人说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要求,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提高纳税人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质量。要特别加强对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其根据要求,按期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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