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联的劳务和一般劳务划分的审核,对非居民企业在专有技术转让过程中伴随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技术服务项目要严格划分,特别要注意区分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技术服务费、培训费、设计费等项目,防止纳税人有意将特许权使用费划分为一般劳务从而减少计税金额,以达到避税目的。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购置设备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审核,各地应根据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划分设备价款和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做到依法征税,规范管理。
三、加强对股权交易行为的税收监管
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各地要及时收集境内股东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以滥用税收协定和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行为。对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交易行为在境外完成,要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突破口,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追补税款。
四、加强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征税管理
2008年及以后年度,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都要按照10%的税率或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各地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及时掌握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的分配情况,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认真做好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管理工作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工作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管理工作,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日常监控
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超过税收协定规定时间应判定为常设机构予以征税的、对在华有机构或场所但未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临时来华从事劳务的外籍人员、每次支付金额在3万美金以下不需出具对外支付证明的等相关事项,各地要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应税项目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监控,防范税款流失。
七、加强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管理、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