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3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下同)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
(一)做好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的要求,做好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全面收集纳税人相关资料和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款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目前我省有较多重点工程项目开工的情况,各地要积极从新闻报道、互联网等外围信息寻找突破口,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税源。具体操作时按照19号令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确定其自行申报纳税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对不能自行申报纳税的,及时指定扣缴义务人,辅导其认真履行好扣缴税款义务;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充分调研、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其利润率。
(三)做好“常设机构”的判定工作。对来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地区)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依据税收协定做好“常设机构”的判定工作,按照税收协定及税法的规定征税。
(四)加强提供劳务合同跟踪监管。各地要根据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管理台账资料,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合同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事项。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合作项目、付汇次数较多、金额较大的,积极调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