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淮南师范学院合肥学院收取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服务性收费的函
(皖价费〔2009〕184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淮南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函》(教计〔2009〕15号)和《关于商请核定合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函》(教计〔2009〕1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规定,同意淮南师范学院向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提供电子商务实验室和金融工程实验室服务、英语强化训练服务和澳方项目管理服务时,收取服务费;合肥学院向就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提供物流实验室服务、德语强化训练服务和德方项目管理服务时,收取服务费。
淮南师范学院和合肥学院应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计〔2006〕12号、15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以上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坚持学生自愿,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收费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