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射性药品有关价格政策的函
(皖价医函〔2009〕127号)
省立医院:
你院《关于我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定价的请示》(院发〔2009〕87号)悉,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皖价医〔2006〕234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无论政府定价药品或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药品,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医院销售放射性药品仍执行上述政策。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放射性药品(2004版国家医保目录中放射性同位素药编号949至975,共28个品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制定最高零售价之前,报省物价局制定临时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