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的函
(皖价服函〔2009〕126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大中专毕业生收费标准的函》(教秘〔2009〕300号)悉。经研究,现重新核定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原核定的代办NIT培训基地认证服务费、用人单位委托招聘费、就业洽谈会场地租赁费、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网上发布费四项收费暂停1年收取。同时为减轻大中专毕业生的负担,降低毕业生人事档案保管费标准,毕业生人事档案保管费由10元/月降为5元/月,对未就业毕业生两年内免收。
二、其它相关收费仍按我局《关于重新核定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7〕119号)规定执行。
三、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上述服务时,应坚持委托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在本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将你厅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由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从事有偿服务。
四、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以及物价部门的监督。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依法纳税。
五、本文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附件: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说 明
|
1
| 就业派遣服务费(包括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考试毕业生)
| 元/人
| 20
|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考试毕业生费用由学生支付,其他毕业生初次派遣由学校从学生学费中支付,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毕业生申请调整改派的费用由学生支付,15元/人·次
|
2
| 就业协议书鉴证服务费
| 元/人
| 10
| 毕业生自愿选择
|
3
| 毕业生人事档案保管费
| 元/人·月
| 5
| 对未就业毕业生两年内免收
|
4
| 毕业生落户手续费
| 元/人·次
| 20
| |
5
| 档案转递邮费、手续费
| 元/人·次
| 50
| |
6
| 出具出国、考研相关证明手续费
| 元/人·次
| 30-50
| 考研30元,出国50元
|
7
| 代办NIT培训基地认证服务费
| 元/个·次
| 800(1年内免收)
| |
8
| 用人单位委托招聘
| 元/人
| 50-300(1年内免收)
| 中专生50元;专科生70元;本科生100元;硕士生200元;博士生300元(用人单位支付)招聘成功后方可收取
|
9
| 就业洽谈会场地租赁费
| 元/摊位·天
| 200-300(1年内免收)
| |
10
| 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网上发布费
|
| 双方协商(1年内免收)
| |
11
| 代理学历学位证书制作费
|
| 双方协商
| 接受高校委托,费用由学校支付,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