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申请的,省局在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依法注销该班线经营许可,并在湖南运管网上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及时办理其他省际、市际客运业务
(一)各市州、县运管机构对省局要求核查情况、协助办理的省际、市际客运业务,要尽快处理,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
(二)对申请变更省际、市际客运车辆的,省局根据经营者提交的起讫点驻站运管机构签字盖章的班车进站登记表,认定其是否正常进站开班。对原正常开班的车辆,变更后座位增加幅度在20%以内的,省局不再向线路起讫地双方运管机构发征询意见函;座位增加幅度在20%-50%的,向车籍地运管机构发征询意见函;座位增加幅度超过50%的,分别向车籍地和到达地运管机构发征询意见函。
对车辆变更后座位增加幅度超过50%的,该班线变更前连续6个月的日始发平均实载率应达到70%,方予许可。
(三)根据平时掌握的市场信息,对不符合市场需求、线路矛盾大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省局将直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再发函征询相关市(州)的意见。
(四)各级运管机构要向社会公布许可和相关业务办结时限,明确工作要求;各市(州)、县运管机构要根据省局对办结各项省际、市际客运业务的时间要求,相应调整工作程序和许可会议时间,及时回函反馈意见,保证许可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规范旅游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市际临时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
(一)为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管理,加强旅游客运经营行为监管,对旅游客车实行铝质牌和纸质牌配套使用的办法。对已许可并经省局确认的省际、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核发“湖南省旅游客运标志牌”(铝质牌,见附件七),实行一车一牌;旅游客车承接每趟次旅游包车运输任务的,还须配套使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牌,见附件八)。“湖南省旅游客运标志牌”连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 置放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下侧。
(二)“湖南省旅游客运标志牌”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省局根据各市(州)、县运管机构对旅游客车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换发,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换发。
(三)“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趟次内有效。为降低印制成本和费用,对原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材质和式样进行更改,新制式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开始启用的同时,废止原已发放的市际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