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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1、根据省局正式公布的运力发展信息,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信息公布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不再经线路起讫地运管机构办理签章手续。(申请资料中的进站方案修改后的文本格式见附件五)。
  2、省局受理申请后,按照相关科室审查、集体审批决定的内部办理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依法许可。对多个经营者同时申请同一条客运班线的,省局将依据择优许可的条件和规定作出许可,或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组织实施许可,招投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3、对相关省申请新增至我省的省际客运班线,与我省公布的运力发展信息中班线和运力数量相一致的,不再发函征询我省到达地市(州)运管机构的意见,省局直接向外省回函许可。
  4、经省局许可的客运运力,在湖南运管网上向社会公告。
  二、完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申请的核查、许可工作
  (一)原有省际、市际客运班线需要申请延续经营的,经营者须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内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提交起讫点驻站运管机构签字盖章的班车进站登记表,班线起讫地一端无汽车客运站和驻站运管机构的,由当地运管机构出具签字盖章的进站登记表。申请资料不再经班线起讫地运管机构办理签章手续。
  (二)对经营期限即将届满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省局提前90日在湖南运管网上公告,各市(州)运管机构根据网上公告内容核查班车是否正常开行及本年度该车辆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情况,并在30日内将核查意见以书面表格形式(见附件六)反馈省局。
  (三)经营者在申请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同时,还需申请变更原许可事项的,省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市(州)运管机构发函征询意见。
  (四)各市(州)、县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客运班车进站登记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继续认真做好进出本辖区汽车客运站(点)的客运班车进站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进站登记考核工作。对连续停运或不按许可的客运站点进站经营超过180天的,不得在进站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五)各级运管机构要重点考核经营者和营运客车在经营期限内的质量信誉等级、安全生产评估等级情况,对质量信誉等级、安全生产评估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经相关市(州)、县运管机构核查已连续停运或不按许可的客运站点进站经营超过180天的,省局不再许可其延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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