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破产的,其信用等级自然失效;资产被冻结的,暂时不予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实行累积制,本次信用评价考虑前两次信用评价结果。无在建工程项目导致信用评价中断一年以上,按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单位对待,对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的施工单位,其信用等级不予定级,投标时不奖不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按综合评分Z确定,综合评分Z的计算见公式(1)。
Z=0.6Za+0.2Zb+0.2Zc (1)
式中:Z--累积后本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Zb--上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Zc--上上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注:第一次信用评价按Z=Za计算;第二次信用评价按Z=0.8Za+0.2Zb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信用评价按公式(1)计算。
其中:Za¬¬¬为本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见公式(2):
Za=ZⅠ×70%+ZⅡ×30% (2)
式中:Za¬¬¬--本次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ZⅠ--高速公路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ZⅡ--普通公路信用评价综合评分;
ZⅠ, ZⅡ=∑(PiZi)/∑Pi (3)
Pi--各项目施工单位的合同价;
Zi--各项目施工单位的综合评分。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守法评价K1、履约信用评价K2、质量安全评价K3(考虑精细化管理季度考核评分)、进度费用评价K4;工程造价控制评价K5和廉政建设评价K6六项信用评价子项,各项目从业单位综合评分Zi按公式(4)进行计算。
Zi=0.12K1+0.12K2+0.40K3+0.12K4+0.12K5+0.12K6 (4)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资料的上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和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签署意见后报厅。
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报项目所在市(州)交通局,市(州)交通局于每年8月15日前和次年2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项目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签署意见后送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和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全省在建普通公路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签署意见后报厅。
省交通厅组织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厅质监站、厅造价站组成信用考核评价组,于每年9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项目施工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汇总、审定和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资料的汇总。同一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存在两个及以上合同段时,不同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取加权平均值计算,权重按涉及项目的合同价确定。施工单位任一合同段有第十条行为之一的,对其不进行加权平均,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施工单位任一合同段有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在该合同段信用评价评分不计入加权平均,信用等级(未计入该合同段的信用评定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第十九条 在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考核过程中,各评价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评价主体的监督、检查,考核人员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及奖惩
第二十条 省交通厅在湖南省交通厅网站建立信用档案和信息发布平台,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在湖南省交通厅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施工单位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诉或投诉后30日内完成复查并作出答复。公示期满,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期限自施工单位参加项目投标活动起,至合同段交工验收止,在缺陷责任期内存在违背本办法相关条款情况的,适用其条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或投标时,按照其信用等级分别予以奖罚。评为D级或连续三次评为C级的施工单位,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具体的奖惩措施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在组织招标时,均须将省交通厅发布的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按附件一的奖惩措施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成员中以最低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含义及奖惩措施
2、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表
附件一
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含义及奖惩措施
信用等级
| 含 义
| 考核期内的奖惩措施
|
资格审查阶段
| 评标阶段
|
AA
|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并落实到位。
| ①在满足资质要求前提下,对拟投标段提出申请和承诺,直接通过资格审查;②对限制同时通过资格预审合同段数量的招标项目,可增加通过1~2个合同段资格审查机会的奖励, 但总数不超过项目总合同段数的50%;③银行信贷可按50%计。
| ①采用综合评审方法评标时,对人员、设备、财务能力和业绩、信誉按满分计;②对限制同时中标合同段数量的招标项目,可增加通过1~2个合同段中标的奖励,但总数不超过项目总合同段数的50%;③对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项目,可给予增加一次中标的机率,即抽取时增加一个AA级单位所对应的号码;④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在报价分基础上可予适当加分。
|
A
|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能够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并基本落实。
| ①资格审查采用综合评审方法时,信誉分按80%计;②对限制同时通过资格预审合同段数量的招标项目,可增加通过0~1个合同段资格审查机会的奖励, 但总数不超过项目总合同段数的50%;③银行信贷可按80%计。
| ①采用综合评审方法评标时,信誉分按80%计;②对限制同时中标合同段数量的招标项目,可给予多0~1个合同段机会的奖励, 但总数不超过项目总合同段数的50%; ③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在报价分基础上可予适当加分,但幅度小于AA级。
|
B
|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合同履行情况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符合要求。
| ①资格审查采用综合评审方法时,信誉分按60%计;②其它情况按不奖不罚处理。
| ①采用综合评审的方法评标时,信誉分按60%计; ②其它情况按不奖不罚处理。
|
C
|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投标行为不规范,合同履行情况较差,发生较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工程进度滞后。
| ①资格审查采用综合评审的方法时,信誉分计0分。②对限制同时通过资格预审合同段数量的招标项目,减少通过一个合同段资格预审的机会。
| ①采用综合评审的方法评标时,信誉分计0分;②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在报价分基础上可予适当扣分。
|
D
|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无法得到保证。
| 考核期内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上报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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