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交基建〔2009〕152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提高施工单位的诚信意识,根据《
公路法》、《
招标投标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公路法》、《
招标投标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省交通厅组织对全省公路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施工单位是指从事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包括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机电工程专项资质、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审定、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等。各市(州)交通局、省行业管理局、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工作。各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的基础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以AA、A、B、C、D表示,各信用等级的含义见附件一。
第七条 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要求,在附件二的基础上,由各评价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细则,确保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条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按综合评分Z结果确定信用等级,综合评分与信用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AA级:Z≥95; A级:95>Z≥85;
B级:85>Z≥70; C级:70>Z≥60 ; D级:Z<60
第九条 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进行全省通报,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由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下列质量、安全事故之一;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1、工程倒塌、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修复、重建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
3、一次责任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含10人);
4、一次责任事故重伤50人以上的(含50人);
(七)由于施工单位原因,竣工验收中合同段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八)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目标工期无法实现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限期整改不到位,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被限制投标,在限制投标期限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三)在确定中标后随意放弃中标的;
(四)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企业重要信息,如主要施工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在建项目发生不廉洁事件,被通报批评的;
(七)由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下列质量、安全事故之一的:
1、工程倒塌、报废,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存在永久性缺陷,影响正常使用或需降低标准使用,修复、重建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
3、一次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含3人);
4、一次责任事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含10人);
(八)交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例行检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综合督查发现较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挪用建设资金,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后且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工程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履行缺陷责任的处理、不按时整理和提交相关竣工资料、不配合业主进行结算等职责的;
(十)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凡出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况的,一经核实,其信用等级即时调整,直至列入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