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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体育、卫生、编制等行政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正确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两年下降的地方和学校,不得评优评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大对中小学校体育设施的投入,确保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预警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别会同体育、卫生行政部门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青少年社区体育工作发展规划以及活动计划、公共体育场所向学生开放的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各种学生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卫生巡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餐饮单位、个体摊贩和为学校提供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防范和查处危害学生体质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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