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限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
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小时以内;初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两个小时以内。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学校应当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膳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生营养知识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和家长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学生体检工作。
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当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家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学生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按规定标准统筹安排。学生健康体检项目、费用标准和保障办法,由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与家长、社会相互配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辅导,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