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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1、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借款人有无骗取管理中心信用的行为;
  3、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4、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5、抵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6、项目工程进度(限于自建房屋贷款);
  7、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
  8、其他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检查程序: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原因;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形态;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登记贷后检查台帐,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十一、档案管理
  每笔贷款发放后,由信贷员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资料,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时,应查验资料是否齐全,缺省的要督促借款人补齐,做好登记工作。具体要求:档案资料要齐全,归档资料要及时有序,查阅档案要登记签字。
  十二、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管理中心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及文件。借款人应签署收到文件的回执。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开具的《关于撤销抵押登记的函》及《房屋他项权证》或《产权预约登记》到当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开具的《关于撤销质押登记的函》到经办银行办理撤销质押登记手续。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明确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具体包括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后管理人和贷款资料保管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是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终身不得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工作。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区别性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责任追究由有权处理的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处理。
  第六条 贷款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帮助、默许借款人伪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导致贷款审查与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七条 贷款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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