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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签订借款合同后,通知借款人办理如下手续:
  1、抵押。以现房抵押的,由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与房产权属人及共有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一道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2、质押。以有价证券质押的,由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出具的质押函、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止付登记手续。所有参与质押的担保人都要在《质押合同》上签字。
  3、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并从保证人存款银行开具不小于担保金额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交管理中心。保证人发生变更的,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管理中心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借款合同》及管理中心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办理房产预约抵押登记的函》,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预登记手续。由开发商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开发商应开立保证金账户(由管理中心与开发商双控)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
  5、保险。抵押的房产存在灭失或损毁的可能性较大时,管理中心可要求借款人办理财产保险,且必须明确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管理中心保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性或分次投保两种方式,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
  6、公证。根据贷款的担保方式,需要公证时,管理中心信贷员负责协助借款人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八、贷款发放
  1、管理中心信贷部门核实合同签署、担保等手续后,通知借款人开立存款账户和办理借款手续,给管理中心财务部门送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
  2、管理中心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将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划转至委托贷款基金户。
  3、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和管理中心划转至委托贷款基金户的资金数额,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受委托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将款项划入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4、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将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进行个人贷款档案资料整理。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中心将个人贷款担保资料返还担保公司并自备一套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存档。
  九、贷款回收
  1、还款方法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以及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可以根据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申请变更还款方法,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实施。
  ①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上标)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贷款月数上标)-1

  ②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2、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① 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信用卡或储蓄卡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②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发放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发放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十、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检查。对于办理预抵押登记的个人住房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
  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个人住房贷款贷后检查,掌握贷款的资产质量状况并研究对策。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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