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6、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7、与借款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8、借款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状况。对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对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初审人调查其逾期原因,合理评估其信用状况,并提交贷审会审核。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1、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复印件,并签述“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
2、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3、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贷款复审
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2、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3、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4、贷款风险得到全面揭示,不存在特别的风险点;
5、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2、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3、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三)贷款批准
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对于按规定需要经过贷审会审查通过的贷款,复审后应提交贷审会进行审议。
1、准予贷款的,告知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2、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3、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六、签订合同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即可根据审批的具体意见,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人和借款人按不同的担保方式,签订有关合同:
1、担保公司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反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
2、非担保公司担保的个人贷款
①抵押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简称《抵押合同》)。
②质押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简称《质押合同》)。
③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简称《保证合同》。
④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借款人以所购期房设定抵押的,管理中心除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外,还要与售房或建房单位签订《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止。
签订上述合同前,管理中心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注意事项等。签订上述合同,应由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本人当面签署。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完上述合同后,将《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及有关借款资料送交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签署后将《借款合同》返回管理中心。
七、办理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