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7、借款人有损害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市政府已制定的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根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咨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内容包括: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程序等。
二、贷款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借款申请表》)。《借款申请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婚姻状况、月收入、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座落地点、类型、建筑面积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房屋单价及购房价;
3、售房单位(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品房销售(预售)证号、开户银行及银行结算户账号;
4、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选择;
5、贷款担保方式选择;
6、借款人对填写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二)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详见《贷款办法》第十一条。
三、贷前调查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申请后,由贷款调查部门(调查人)对借款人递交的《借款申请表》和要求提供的证明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详见《贷款办法》第十二条。
四、抵押物评估
评估可由管理中心自主评估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管理中心自主评估的,应根据现场调查取得的真实情况,按如下原则处理:
抵押物为一手房的,其现值应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购房价进行确定;抵押物为二手房的,其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与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两者中取低者进行确定。
管理中心无法自主评估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五、贷款审查和审批
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审批部门(人)对调查部门(人)提交的调查结果和评估情况进行初审、复审和审批。
(一)贷款初审
1、借款人资格审核。借款人及配偶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房屋产权证、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同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核实;
3、借款人贷款年限审核。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及配偶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4、借款人偿还能力审核。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审查借款人的收入可参考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