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湘建房改〔2009〕144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三个配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或购、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
3、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具有担保资格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7、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70%。
借款人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不足部分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九条 管委会应根据当地房价收入比及住房公积金可使用资金规模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